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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11-09-21 瀏覽次數:113
仔細研讀《實習管理規定》,不難體諒教育部用心良苦之處,其意在保護中等職業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劍指社會不良娛樂場所的非法經營行為。既然是好事,就得想辦法辦好,所以教育部將《實習管理規定》向社會公示,讓全體國民參與規則的制定,這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理性智舉,然而,筆者認為,《實習管理規定》中有關“專業不對口禁去娛樂場所實習”的規定實有“因噎廢食”的“懶政思維”之嫌,在此提出商榷:
其一,有侵害公民勞動權之嫌。勞動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社會、經濟和文化方面的權利。《憲法》第42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勞動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從事勞動并取得相應的報酬的權利,在一定意義上就是指受雇權和從事生產活動的權利。為保障公民的勞動權,國家有義務創造就業條件,制定相關勞動技能培訓的制度性規定,使有勞動能力的人都有機會進行勞動。因專業不對口就禁止去娛樂場所實習,“好意”是保護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身心健康,“惡果”是有可能侵害公民勞動的權利和自由。
其二,有侵害公民就業平等權之嫌?!吨腥A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這也就是說,對任何一個勞動者,在就業權利保障、就業機會選擇等方面是平等的,這項平等權是受法律保護的。“專業不對口禁止去娛樂場所實習”的規定,顯然使將來意欲從事娛樂場所等類似第三產業的中等職業學生失去了就業前的學習訓練機會,進而使其喪失了在正規娛樂場所就業的機會,從法律上講,是對勞動者就業平等權的一種侵蝕,對這些學生來說這項規定是不公平的。
最后,有“因噎廢食”之嫌。“專業不對口禁止去娛樂場所實習”的規定,本意在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免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還學生一個健康發展的“解放軍的天”。然而,這恐怕只是個“烏托邦”的想法,如果娛樂場所假定是容易滋生不良風氣的場所,既使專業對口的中等職業學生也難逃受濁氣之“污”,通過專業是否對口來預設學生對不良風氣的免疫能力高低實屬有點“空穴來風”。
其實,任何一項政策的制定,都不能只針對一個方面而忽視其他方面,否則很容易“按下葫蘆起來瓢”,空浪費社會資源??磥?教育部要想使《實習管理規定》的制定和實施真正做到合情、合理和合法,避免“懶政思維”之嫌,不在科學調研、廣泛征求民意上下足功夫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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