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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12-10 瀏覽次數:275
醫?;鹗浅青l居民的生命線。前方有支架、關節國采的靈魂砍價,有溫和堅定的“張勁妮”們在醫保談判現場為患者傾心守護。后方,制度、法規對醫?;鸨O管形成有力保障。自國家醫保局成立以來,嚴厲打擊醫保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初步形成醫?;鸨O管的高壓態勢。
下一步,重點整治這些問題
12月8日,國家醫保局、公安部聯合發布《關于加強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行刑銜接工作的通知》。
《通知》指出,為依法懲處騙取醫?;鸱缸镄袨?,切實保障醫保基金安全,維護參保群眾合法權益,要切實加強查處騙取醫?;鸢讣行蹄暯庸ぷ?,明確查處騙取醫保基金案件移送范圍。
其中,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為目的,實施下列情形之一的,涉嫌構成犯罪,應依法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具體包括分解住院、掛床住院;違反診療規范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復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重復收費、超標準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為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耗材,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范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違規為非定點醫藥機構或處于中止醫保協議期間的醫藥機構提供醫保結算;盜刷醫保憑證非法獲利。
鼓勵動員全民參與監督,積極舉報騙取醫?;疬`法犯罪行為。完善舉報線索處理流程,落實舉報獎勵措施,依法依規重獎快獎。嚴格執行舉報保密制度,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營造社會關注、參與、支持基金監管工作的良好氛圍。要加大騙取醫保基金違法犯罪案件曝光力度,做好輿論宣傳引導工作,有效發揮警示教育作用,從而更好地懲處違法犯罪行為、震懾犯罪分子。
據國家醫保局基金監管司司長蔣成嘉介紹,國家醫保局成立以來,嚴厲打擊醫保領域違法違規行為,初步形成醫保基金監管的高壓態勢。2018年至2021年10月共檢查定點醫藥機構約234萬家次,處理約100萬家次,累計追回醫?;鸺s506億元。
據悉,今年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行動開展以來,截至10月底,全國醫保部門共查處涉及“三假”案件3970起,暫停醫保服務協議142家、解除醫保服務協議61家、暫停參保人醫療費用聯網結算196人、移交公安司法機關536家(人)、移交紀檢監察機關76家(人)。
下一步,國家醫保局將聚焦基層定點醫療機構、醫養結合機構內設定點醫療機構,針對篡改腫瘤患者基因檢測結果、血液透析騙取醫?;稹⑨t保卡違規兌付現金等重點領域,深入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整治工作,加強部門協作和數據共享,完善行刑銜接工作機制,強化警示震懾,以零容忍的態度,持續構筑“不敢騙、不能騙、不想騙”的打擊醫保欺詐騙保高壓態勢,切實維護醫?;鸢踩?。
據介紹,為進一步深化基本醫保騙保問題專項整治工作,專項整治行動結束時間由2021年12月底延長至2022年12月底。
全面開展醫?;?/strong>
今年9月,國家醫保局發布《醫療保障稽核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落實醫療保障服務協議管理、稽查審核責任,規范定點醫藥機構服務行為和醫療保障稽核工作,確保醫保基金安全運行,提高基金使用效率,維護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
根據文件內容,醫療保障經辦機構依法依規對定點醫療機構、定點零售藥店(以下統稱“定點醫藥機構”)履行醫保協議情況,參保人員享受醫療保障待遇情況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實施檢查。
經辦機構對下列內容實施醫療保障稽核:
(一)定點醫藥機構履行醫保協議、落實醫療保障政策情況,包括就醫和購藥管理、醫療服務、價格管理、支付范圍、支付標準、支付方式、費用結算等規定的執行情況;
(二)定點醫藥機構履行醫保協議、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數據和資料,包括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清單,藥品、醫用耗材的“進、銷、存”數據,與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有關的處方、病歷、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會計憑證、財務賬目等;
(三)定點醫藥機構向經辦機構申請支付的醫療服務項目、藥品、醫用耗材等費用情況;
(四)參保人員享受醫保待遇情況及遵守醫療保障政策規定情況;
(五)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醫保協議的其他情況,相關單位和個人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其他情況;
(六)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委托實施監督檢查的其他事項。
業內專家對賽柏藍器械分析道: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或將是嚴查方向,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的醫藥銷售資料與進貨情況或是重點內容。
經辦機構通過網絡、實地、書面、問詢等多種醫療保障稽核方式,形成有效監管。
經辦機構可從醫療保障結算、支付、智能審核等醫療保障信息系統獲取并實時監控分析稽核數據信息。結合支付方式改革、集中帶量采購、醫保目錄調整、醫藥服務違約行為變化,動態調整分析規則,醫療保障智能審核生成疑點問題信息,經人工復核后,可根據稽核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定點醫藥機構發送疑點數據。
經辦機構可到定點醫藥機構及相關現場進行實地稽核,可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執行醫保政策、履行醫保協議、與醫療保障基金結算有關的病歷、處方、臺賬、“進、銷、存”數據等相關書面材料,可通過與被稽核對象及相關人員當面問詢了解情況,查明事實,形成問詢記錄,固定證據。
經辦機構發現定點醫藥機構存在違反協議約定情形的,督促定點醫藥機構根據稽核結果進行改正,并按協議約定相應采取以下處理方式:
約談定點醫藥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制人;暫停或不予撥付費用;不予支付或追回已支付的醫保費用;要求定點醫藥機構按照協議約定支付違約金;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療服務;中止或解除醫保協議。
被稽核對象拒絕、阻撓或不配合醫療保障稽核檢查工作以及出現其他嚴重違約行為的,涉及定點醫藥機構的,可以解除與定點醫藥機構醫保協議;涉及定點醫藥機構部分人員或科室的,終止該部分人員或科室醫保結算;涉及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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