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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日期:2021-11-11 瀏覽次數:277
藥店銷售一盒過期OTC,違法所得6.1元,被罰149000元,假設違法所得全為利潤,藥店需賣掉24426盒挽回損失。
藥店銷售6元過期藥,被罰15萬
近日,濟南市市中區發布通告,濟南永裕醫藥科技開發有限公司平民大藥房銷售過期OTC(健胃消食片),被罰149000元。
根據新藥品管理法相關規定,超過有效期的藥品即為劣藥。銷售劣藥的,沒收銷售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零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按照上述法律規定,當地監管部門給予該藥店以下處罰:
1.沒收違法所得6.1元。
2.處貨值金額12元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14.9倍罰款149000元。
3.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
避免銷售過期藥,藥店要做好這點
自新藥品管理法實施后,銷售過期藥即為銷售劣藥,而銷售劣藥罰款最低10萬元,不少藥店因銷售過期藥被處以巨額罰款,關于這類案例報道屢見不鮮。
其實,藥店銷售過期藥,大多是因為經營過程出現差錯,未及時下架相關藥品。
為什么會發生這類情況發生?這主要跟藥店“近效期藥品”管理方案有關。
所謂的“近效期藥品”,一般是指藥店根據藥品特點,將近效期限定位在3-6個月內。
藥店慧享撰文表示,通常情況下,藥店對“近效期藥品”除了實行下架處理外,還會針對該藥品開展促銷活動,不過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相關規定,藥店必須對顧客說明藥品情況,可如實交待后,顧客卻很難買賬。
不難看出,藥店為了降低損失,選擇銷售“近效期藥品”,但如果檢查統計過程中出現差錯,將導致過期藥品出現在貨柜上,即使沒有銷售出去,也依然可判定為“銷售劣藥”。
2020年8月,陜西安康市當地法院判決時認為,藥店對銷售區陳列的藥品沒有定期檢查近效期,也沒有進行標記或提示,同時沒有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已經實施了有效措施避免過期藥品被售出,故應當認定為銷售劣藥行為。
針對藥店做好銷售“近效期藥品”工作,藥店慧享提出兩個具體措施:
1.把近效期品種放在一起以便于員工銷售,同時員工在銷售近效期品種時一定要注意的是你銷出去的藥顧客一定要在效期內能用完。
2.做一份近效期催銷表,按照催銷表上的品種對員工進行分配銷售,因為如果不進行分配銷售的話,沒有員工愿意去賣近效期品種。
藥品是否過期,與3個因素有關
避免無意銷售劣藥,除了提高藥店管理水平外,還和藥店人了解的藥品有效期知識有關。
上海藥訊撰文表示,藥品過具體有效期主要跟3個因素有關:藥品有效期、藥品使用期限、貯存條件。
藥品有效期:是指藥品在規定的貯存條件下,能夠保持藥品質量的期限。通常標注在藥品外包裝和標簽上。
藥品有效期的表達方式,通常是下面幾個例子:
1. 有效期至2020.09.08,是指該藥品可用到2020年9月8日。
2. 有效期至2020.09,是指該藥品可以使用到2020年9月30日,也即9月的最后一天。
3. 失效期2020.09,是指該藥品可以使用到2020年8月31日。
藥品使用期限:藥品開啟后,藥品可使用的期限。藥品首次開啟后,其原有的穩定性發生變化,需要在一定期限內使用,這個期限不同于藥品有效期,而且通常短于藥品有效期。
這里列出了一些常用劑型的藥品使用期限,供大家參考。
(圖片來源:上海藥訊)
貯存條件:通常指藥品說明書要求的儲存條件,如常溫、冷藏、避光等等,下面是各類存儲條件的具體說明。
(圖片來源:上海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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